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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要求

            2024-05-08 07:45:35        1042次浏览

    建筑灭火救援设施一般包括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救援场地和灭火救援窗、消防电梯、直升机停机坪等,是用于扑救建筑火灾的相关设备设施。

    、 消 防 车 道

    消防车道是供消防车灭火时通行的道路。设置消防车道的目的在于,一旦发生火灾,可确保消防车畅通无阻,迅速到达火场,为及时扑灭火灾创造条件。消防车道可以利用交通道路,但在通行的净高、净宽、地面承载力、转弯半径等方面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需求,并保证畅通。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一般按规定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将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设定为不宜大于 160 m。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根据当地专业消防救援力量使用的消防车辆的外形尺寸、载转弯半径等消防车技术参数,以及建筑物的体量大小、周围通行条件等因素确定

    一 、消防车道设置要求

    (一)环形消防车道

    (1)高度高、体量大、功能复杂、扑救困难的建筑应设环形消防车道。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 000 ㎡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沿街的高层建筑,其街道的交通道路,可作为环形车道的一部分。

    (2)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3)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必要时还应设置与环形车道相连的中间车道,且道路设置应考虑大型车辆的转弯半径,

    (二)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1)对于一些使用功能多、面积大、建筑长度长的建筑,例如,L形、U形口形建筑,当其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2)为了日常使用方便和消防救援人员快速便捷地进人建筑内院救火,有封所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人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80m。

    (3)在穿过建筑物或进人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疏散的设施

    (三)尽头式消防车道

    当建筑和场所的周边受地形环境条件限制,难以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与其他道路连通的消防车道时,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

    (四)消防水源地消防车道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二、消防车道技术要求

    (一)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

    消防车道一般按单行线考虑,为便于消防车顺利通过,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二)消防车道的荷载

    轻、中系列消防车总质量不超过11t,重系列消防车其总质量为15~50t。作为车道,不管是市政道路还是小区道路,一般都应能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及消防车道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且应考虑建筑物的高度、规模及当地消防车的实际参数。

    (三)消防车道的小转弯半径

    车道转弯处应考虑消防车的小转弯半径,以便于消防车顺利通行。消防车的小转弯半径是指消防车回转时消防车的前轮外侧循圆曲线行走轨迹的半径。目前,我国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普通消防车为9m,登高车为12m,一些特种车辆为16~20m。因此,弯道外侧需要保留一定的空间,保证消防车紧急通行。停车场或其他设施不能侵占消防车道的宽度,以免影响扑救工作。

    (四)消防车道的回车场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根据消防车辆的回转需要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12 mx12 m;对于高层建筑,回车场的面积不宜小于 15 mx15 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18 mx18 m。

    (五)消防车道的间距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在150m左右,按规定一般设在城市道路两旁,故消防车道的间距应为 160 m。

    第二、 消防车登高面、消防救援场地和灭火救援窗

    建筑的消防车登高面、消防救援场地和灭火救援窗,是发生火灾时进行有效灭火救援行动的重要设施。本节主要介绍这些消防救援设施的设置要求。

    一、定义

    (1)消防车登高面。登高消防车能够靠近高层主体建筑,便于消防车作业和消防救援人员进入高层建筑进行抢救人员和扑救火灾的建筑立面称为该建筑的消防车登高面,也称建筑的消防扑救面。

    (2)消防救援场地。在高层建筑的消防车登高面一侧,地面必须设置消防车道和供消防车停靠并进行灭火救援的作业场地,该场地称为消防救援场地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3)灭火救援窗。在高层建筑的消防车登高面一侧外墙上设置的供消防救援员快速进入建筑主体且便于识别的灭火救援窗口称为灭火救援窗或称为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

    二、合理确定消防车登高面

    对于高层建筑,应根据建筑立面和消防车道等情况,合理确定建筑的消防车登高面。根据消防登高车变幅角的范围以及实地作业,进深不大于4m的裙房不会影响举高车的操作,因此,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条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条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 m,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方便救援人员快速进人建筑展开灭火和救援。

    三、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求

    (一)小操作场地面积

    消防车登高场地应结合消防车道设置。考虑到举高车的支腿横向跨距不超过6m,同时考虑普通车(宽度为2.5m)的交会以及消防救援人员携带灭火器具的通行,一般以10m为宜。根据登高车的车长15m以及车道的宽度,小操作场地长度和宽度不应小于15 mx10 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 m的建筑,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x10m,且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 3%。

    (二)场地与建筑的距离

    根据火场经验和登高车的操作,一般距建筑5m,距离可由建筑高度、举高车的额定工作高度确定。一般如果扑救50m以上的建筑火灾,在5~13m内消防登高车可达其额定高度,为方便布置,登高场地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 10 m。

    (三)操作场地荷载计算

    作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由于需承受30~50t举高车的质量,对中后桥的荷载也需 26t,故从结构上考虑应作局部处理。虽然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不会影响消防车荷载,但为起见,不宜把上述地下设施布置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内。同时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应按承载大型重系列消防车计算。

    (四)操作空间的控制

    应根据高层建筑的实际高度,合理控制消防车登高场地的操作空间,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架空高压电线、树木、车库出入口等障碍(如图 2-11-4所示)同时要避开地下建筑内设置的危险场所等的泄爆口。

    四、灭火救援窗的设置要求

    在灭火时,只有将灭火剂直接作用于火源或燃烧的可燃物,才能有效灭火。除少数建筑外,大部分建筑的火灾在专业消防救援力量到达时均已发展到比较大的规模,从楼梯间进入有时难以直接接近火源,因此有必要在外墙上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入口。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每层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人的窗口。窗口的净高和净宽均不应小于1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 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第三、 消 防 电 梯

    对于高层建筑,设置消防电梯能节省消防救援人员的体力,使消防救援人员能快速接近着火区域,提高战斗力和灭火救援效果。根据在正常情况下对消防救援人员的测试结果,消防救援人员从楼梯登的高度一般不大于23m,否则,对人的体力消耗很大。对于地下建筑,由于排烟、通风条件很差,受当前装备的限制,消防救援人员通过楼梯进入地下的危险性比地上建筑要高,因此,要尽量缩短到达火场的时间。由于普通的客、货电梯不具备防火、防烟、防水条件,火灾时往往电源没有保证,不能用于消防救援人员的灭火救援。因此,要求高层建筑和埋深较大的地下建筑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消防电梯。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工作电梯,可以兼作消防电梯。

    一、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设置消防电梯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4)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 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局部建筑高度大于 32 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的丁、戊类厂房。

    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1)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2)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

    (3)消防电梯应具有防火、防烟、防水功能。

    (4)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或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简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 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

    3)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4)除前室的出人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5)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在扑救建筑火灾过程中,建筑内有大量消防废水流散,电梯井内外要考虑设置排水和挡水设施,并设置可靠的电源和供电线路,以保证电梯可靠运行。因此在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³,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 L/S,且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为了满足消防扑救的需要,消防电梯应选用较大的载质量,一般不应小于800 kg,且轿厢尺寸不宜小于1.5 mx2m。这样,火灾时可以将一个战斗班(8人左右)的消防救援人员及随身携带的装备运到火场,同时可以满足用担架抢救伤员的需要。对于医院建筑等类似建筑,消防电梯轿厢内的净面积尚需考虑病人、残障人七等的救援以及方便对外联络的需要。消防电梯要层层停靠,包括地下各层。为了赢得宝贵的时间,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8)消防电梯的供电应为消防电源并设有备用电源,在末级配电箱自动切换,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使之能快速回到首层或到达指定楼层;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方便队员与控制中心联络。

    (9)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四节 直升机停机坪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高层建筑,建筑中部需设置避难层,当建筑某楼层着火导致人员难以向下疏散时,往往需到达上一避难层或屋面等待救援,此时仅靠消防救援人员利用云梯车或地面登高施救条件有限,利用直升机营救被困于屋顶的避难者则比较快捷。

    一、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范围

    建筑高度大于 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其屋顶宜设

    置直升机停机坪或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直升机停机坪的设置要求

    (一)起降区

    (1)起降区面积的大小。当采用圆形与方形平面的停机坪时,其直径或边长尺寸应大于或等于直升机机翼直径的1.5倍;当采用矩形平面时,其短边尺寸大于或等于直升机机翼的长度。在停机坪外5m范围内,不应设置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旗杆等凸出物

    (2)起降区场地的耐压强度。由直升机的动荷载、静荷载以及起落架的构造形式决定,同时考虑冲击荷载的影响,以防直升机降落控制不良,导致建筑物破坏通常,按所承受集中荷载不大于直升机总重的75%考虑。

    (3)起降区的标志。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特别是当一幢大楼的屋顶层局部为停机坪时,设置停机坪标志尤为重要。停机坪起降区常用符号“H”表示,符号所用色彩为白色,需与周围地区取得较好对比时也可采用黄色,在浅色地面上时可加上黑色边框,使之更为醒目。

    (二)设置待救区与出口

    设置待救区,以容纳疏散到屋顶停机坪的避难人员。用钢制栅栏等与直升机起降区分隔,防止避难人员涌至直升机处,延误营救时间或造成事故。待救区应设置不少于2个通向停机坪的出口,每个出口的宽度不宜小于0.9m,其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三)夜间照明

    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以保障夜间的起降(四)设置灭火设备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用于扑救避难人员携带的火种以及直升机可能发生的火灾。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航空管理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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