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州市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状况。
发现有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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