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韩静 女士
青岛亿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报检范围:进口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及设备以及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剂等。
食品,系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如糖果类、坚果炒货类、肉制品类、罐头类、面制品类、蜜饯类、蜂产品类、蛋制品类、乳与乳制品类、饮料类、酒类、保健食品类、冷冻食品类等,但是不包括以为目的的物品。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提交材料:
对入境食品,除按一般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审核的贸易及运输单证外,还须提供以下单据:
一、入境食品添加剂
1. 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2. 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
3. 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 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卫生部准予进口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
3)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提供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说明书,并应在报检前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
4)进口食品添加剂全部用来加工后复出口的,应提供输入国或者地区的相关标准或技术要求,或者在合同中注明产品质量项目和指标要求。
二、进口食品报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同,,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2)相关批准文件。
(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6)进口食品应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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