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农机维修企业出具证明,证实机具严重损毁无法修复的、或维修成本高的、或隐患大的、或故障率高的(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3、国家明令淘汰的。
操作程序: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
1、报废旧机。机主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农机维修企业开具的证明(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需提供)等,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信息一致后,向机主出具2联《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