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ODI,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境外直接投资,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投资行为。ODI备案适合企业出海投资,投资金额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5万美金,就需要进行ODI备案登记。
相关法律法规:国办发【2017】74号;商合发【2018】24号
ODI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核准制:适用情况:在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等。
根据《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1)房地产
(2)酒店
(3)影城
(4)娱乐业
(5)体育俱乐部
(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备案制: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或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或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项目备案。
投资金额不同 审批部门不同
大于3亿美元 由国家部门审核
小于3亿美元 由地方部门审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对象主要分
1、设立终目的地企业需备案(核准)
为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暂行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这里所述的企业为终目的地企业,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这就是所谓的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2、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3、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
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
ODI备案流程:
1准备项目备案资料
2向商务局和发改委提交备案申请
3获得商务局和发改委的批复
4企业开户银行办理外汇登记
5 境外报道(新设项目需要,其他项目不需要)
6上传报道回执
(一)发改委立项——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二)商务部审批发证——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在境外开展投资。
(三)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备案周期:1~3个月,沿海和一线城市比较快,公司如果所在地区是内陆城市,也可以选择普通办理和加急办理,加急办理时间约缩短1倍。
ODI备案要求
1、境内公司成立满1年以上
2、可以提供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
3、净资产回报(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高于5%,越高越好;
4、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低于78%,越低越好;
5、股东背景、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有效期是两年,如果在两年之内没有相适应的项目了,该证书就作废了,届时如果有新的项目,企业需要重新办理ODI投资备案。
境外备案申请条件
1、符合“境外投资”定义
境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2、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均可申报境外投资。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3、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
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4、近期被关注的六个境外投资类型
大额非主业投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境外上市中资企业退市等类型以及房地产、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投资,受到主管部门严格审核。
如果不进行备案会产生哪些后果?
1、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处以警告;
2、提供融资、担保的依法依规处罚;
3、外汇进出受限。
37号文登记
根据37号文的规定,以下人士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1) 具有中国籍且不具有任何境外身份(包括境外居民身份和其他国籍者)的境内个人——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2) 特定境外个人——以境外资产或权益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不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反之,以境内资产或权益进行出资,仍应当办理37号文登记;
(3) 双重身份的境内个人——同上。双重身份指同时拥有境内合法身份证件和境外(含港澳台)合法身份证件的个人,可以理解为境外居留权利。
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并不适用37号文登记。根据37号文规定,境内机构需要根据境外直接投资 “ODI”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外汇手续,因此实际上并无针对境内机构的37号文登记。37号文一般适用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境外投融资并返程投资的个人(包含创始人股东、投资人等)
因此,对于拟搭建红筹架构的企业而言,创始人外汇登记非常重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于2014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
37号文适用的两种类型的境内个人跨境投资
1.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开展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
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需通过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居民以投融资为目的,以其合法持有的境内外资产或权益,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例如,创始人于境外直接设立的BVI公司、间接控制的境外融资主体、香港子公司均构成“特殊目的公司
我们建议创始人在境外融资主体之上再搭建一层持股平台(例如在BVI设立公司),并由其全资持股,作为需要办理登记的层特殊目的公司,不要频繁使用37号文。
2) 需进行返程投资: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目前以该名义办理登记实操层面仍存在一定障碍,鲜有办理成功的案例。但部分项目中,存在员工通过类似上述①的方式办理37号文的操作方式。
2.境内个人参与境外非上市特殊目的公司股权激励。
办理37号文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书面申请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等);
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企业尚未设立的,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者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证明文件;
投资意向书等
办理登记具体需要注意什么:
1)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权益持有时间需晚于境内权益持有时间
2) 穿透原则-间接持有境内企业的层级、持股比例、持股方式(股权或合伙企业权益)等因素都会对是否可办理登记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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