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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开立履约保函,支付款保函

    2024-11-21 07:00:01 70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委托人

    是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申请开立保函的人。委托人的权责是:

    (1)在担保人按照保函规定向受益人付款后,立即偿还担保人垫付的款项。

    (2)负担保函项下一切费用及利息。

    (3)担保人如果认为需要时,应预支部分或全部押金。

    预付款保函

    又称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银行负责返还担保函规定金额(或未还部分)的预付款。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应超过承包人收到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功能

    履约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履行工程合同方面担保的需要。

    预付款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偿还预付款方面担保的需要。

    投标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投标方面担保的需要。

    维修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履行维修责任方面担保的需要。

    预留金保函 能满足企业之间归还预留金方面担保的需要。

    税款保付反担保函 能满足银行开户的加工贸易企业在中国银行为其向海关出具税款保付保函后,出具以中国银行为受益人的反担保函的需要。

    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开立保函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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