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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银行信用证代办,专业机构,成功从这里开始

    2024-12-20 04:00:01 7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信用证的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三原则:

    一、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

    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

    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指由转让行应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指已由转让行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的信用证。

    国际信用证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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