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联系我们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2155号151室

    联系:刘经理

    手机:

    小程序

    上海宝山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见与贴现,客户为先,服务至上

    2024-12-23 10:00:01 92次浏览
    价 格:面议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二)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银行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汇票中特有的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必须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否则付款人可予以拒绝。并且这种拒绝不具有拒绝承兑的效力,持票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2886867 次     店铺编号9133266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爱楼巴     杨宇    

    15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