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借贷的利息问题属于合同之债,按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私人借贷是指两个具有个人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贷款活动。这种形式通常涉及到贷款人给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贷款人就是个人的朋友、家人或同事。私人贷款不同于银行贷款,主要是因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在个人信任和关系上。通常,这种借贷关系会涉及相对较小的资金,贷款人和受贷方之间可以自行协商利率和还款条件。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