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工资标准的80%。
除劳动法 [2]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职工“短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二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二年不满四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计发。
职工“长期病假”,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长病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这里的本人工资指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
病假待遇是指国家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付给病休职工病假工资或疾病的救济费。实行劳动保险的单位通过医疗和病假待遇双重办法为患病职工提供物质保障。职工患病就医时,除实行免费医疗外,因医疗停止工作期间,从病休天起,直到病愈恢复工作或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退职之前,都可享受不同数额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