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常使用的垃圾收集车包括:
1)简易自卸式收集车
简易自卸式收集车是国内常用的收集车。一般分为罩盖式自卸收集车和密封式自卸车两种。简易自卸式收集车一般配以叉车或铲车,便于在车厢上方机械装车,适宜于固定容器收集法作业。
2)活动斗式收集车
活动斗式收集车的车厢作为活动敞开式贮存容器,平时大多放置在垃圾收集点。车厢贴地且容量大,适宜贮存装载大件垃圾,也称为多功能车,一般用于拖曳容器收集法作业。
3)侧装式密封收集车
侧装式密封收集车车辆内侧装有液压驱动提升机构,提升配套圆形垃圾桶,可将地面上垃圾桶提升至车厢顶部,由倒入口倾翻。倒入口有项盖,随桶倾倒动作而启闭。
4)后装式压缩收集车
后装式压缩收集车车厢后部开设投入口,装配有压缩推板装置。通常投入口高度较低,能适应居民中老年人和小孩倒垃圾,同时由于有压缩推板,适应体积大、密度小的垃圾收集。
收集、运输与处理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
运输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生活垃圾准运证。运输厨余垃圾或者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建筑垃圾,应当专车专用并符合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理。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厨余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并按照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进厨余垃圾源头就地处理,对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给予指导和经济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并委托有资质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专业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处理;达到一定规模并具备就地处理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养畜禽;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的食用油;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厨余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