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格式:国际商会于1970年制订了《开立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Standard Form for the Issuing of Documentary Credit):1) 开立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致受益人(The Standard Form for the Issuing of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Advice for the Beneficiary)2) 开立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致通知行(The Standard Form for the Issuing of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Advice for the Advising Bank)3) 不可撤消跟单信用证通知书标准格式(The Standard Form for the Notification of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4) 跟单信用证修改书标准格式(The Standard Form for the Amendment to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开证行 。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性付款责任
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受益人。 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
对背信用证。 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 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