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有满足压力管道安装需要的场地、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安装技术负责人和安装施工项目质量保证负责人经过专业培训;
(六)能够保证安装的压力管道质量符合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压力管道验收的标准:
1、给排水管材、管件的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排水管应采用硬质聚氯乙烯排水管材、件。
2、工前需检查原有的管道是否畅通,然后再进行施工,施工后再检查管道是否畅通。隐蔽的给水管道应经通水检查,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试验,应无渗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水管道应在施工前对原有管道临时封口,避免杂物进入管道。
4、外径在25mm以下给水管的安装,管道在转角、水表、水或角阀及管道终端的100mm处应设管卡,管卡安装必须牢固。管道采用螺纹连接在其连接处应有外露螺纹,安装完毕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5、装的各种阀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便于使用及维修。
6、有接头、阀门与管道连接处应严密,不得有渗漏现象,管道坡度应符合要求。
7、种管道不得改变管道的原有性质。
8、道排列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安装应固定牢固,无松动,,阀门安装平整,开启灵活,出水畅通,水表运转正常。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9、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连接处均应无渗漏。采用通水的方法,目测和手感的方法检查有无渗漏。
10、安装不得靠近电源,水管与燃气管的间距应不小于50mm。
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压力管道许可证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符合条件的,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在收到批准变更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许可证变更日期,自做出批准变更决定之日算起。
下列情况不批准变更:
1.制造车间搬迁的;
2.单位改制,涉嫌许可证转移的。
涉及生命、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目录》分别在2010年、2014年、2018年、2021年做了调整,终版本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于2022年6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