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东:身份证(KTP)和税籍编号复印件(若股东为本国籍人士)或国外人士护照复印件(若外资公司的股东为外籍人士)。
法人股东:国外公司的英文公司章程复印件(若公司章程的原文非为英文则必须翻译后再经由驻华印度尼西亚领事馆认证)、国内公司章程(含其更改以及司法部公证函)和公司税籍编号复印件、授权书(使用指定格式,可在官方网站下载,若申办人为非当事股东或公司的董事长)。
本国投资可按照法律的规定,以法人、非法人、独资企业的形式进行。
除非有另外的法律规定,否则外国投资应以下类型进行投资:
(1)外国有限责任公司(Perseroan Terbatas Penanaman Modal Asing, PT PMA)
(2)外国公司办事处(Kantor Perwakilan Perusahaan Asing, KPPA)
除少数行业外,一般不允许以分公司型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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