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日,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按照秋冬季空气质量保障专项计划对某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施工中正在使用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机),现场未见粘贴环保标志。经查,该挖机为某建筑工程公司所有,该公司受总承包施工方委托,在该项目工地施工使用,铭牌显示设备达到GB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但尚未取得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识别标志。
查处情况
该单位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粘贴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应当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粘贴于显著位置”的规定,静安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现场检查当日,该单位已停用未粘贴识别标志的挖机。
启示意义
目前全国各区域开始查处未在指定区域内申请环保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必须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申报登记”向区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后识别标志将识别标志粘贴于显著位置,不得使用未取得识别标志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产权单位未申领、申报未领证或领证未粘贴均系违法行为。
非道路移动机械纳入监管已然成为趋势,在此背景下,工匠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平台,构建覆盖全终端+全场景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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