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通释语义的专著,是对随文释义的注疏说的。两者都是释义的书,但所释的义和释义的方法却都有些不同。后者所释的义被局限在某种语言环境中,即只是某一词语在某一书或某一句中的意义,它和这个词语在别的书或别的句中的含义一定相同。就释义的方法来说,注疏的释义是随文而释,不必考虑这个词语在别的书或别的句中所含的各种不同的意义。
因此,把清代末年作为古籍的下限要比1840年作为下限来得合适。当然,这个下限仍旧是粗线条的。即辛亥革命以后的著作如果在内容或形式上沿袭前此的古籍而并未完全另起炉灶,如对古籍所作的旧式校注或旧体诗文集之类,一般仍可划入古籍范围。采用新体裁对古籍所作的研究或注释,才不叫古籍,而算作对古籍的整理研究。 中国的古籍在数量上以用汉文撰写的为多。此外,还有用满、蒙、藏、彝等兄弟民族文字撰写的,也是中国的古籍。只是因为整理这些用兄弟民族文字撰写的古籍需要另外一套专门学问,在方法上也和整理汉文的不尽相同,因此通常所谓整理古籍只限于汉文的古籍。
先解释“古籍”的“籍”。“籍”在这里就是书,“古籍”是古书的雅称。什么样的东西才算书,殷商时龟腹甲、牛肩胛骨上的文字只是占卜后刻上去的卜辞,并未构成书。商周时青铜器上的铭文即所谓“金文”是王公贵族们对铸器缘起的记述,尽管有时为了夸耀自己的功勋,文字很长,但其性质仍和后世纪功颂德的碑刻相近似,也不能算书。
“古”是相对于“今”而来的,未采用现代印刷技术印制的书籍,皆可称之为古籍。 [2] 当人们开始有意识地将文字刻写在特定形式的材料上,借以记录知识、传播思想,图书才开始出现。在《中国古籍编撰史》中提出图书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构件: 知识信息; 著作方式; 文字; 物质载体; 文字制作技术; 装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