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菲律宾《1991年外国投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外国在菲可设立的企业形式包括:a.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全部出资、独享收益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企业形式,须向菲律宾贸工部申请设立。b.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合伙人建立,具有区别于其合伙人的独立人格,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设立,要求每名合伙人至少出资3000比索。c.分公司:外国公司的延伸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可以在菲境内取的收入,注册时须向菲境内汇入USD20万美元资本。d.代表处:代表母公司在菲境内从事信息发布、联络、促销、质量控制之类的活动,不在菲境内取的收入,注册时须向菲境内汇入USD3万美元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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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公司的股东、董事和公司的秘书
1.菲律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董事:至少需要5个股东,5个董事和一个公司秘书。均是18岁以上的自然人。公司创办人是一个创始股东,公司创办人和董事可以是相同,每位董事至少持有1个股份。其中三个董事须是菲律宾的居民 (董事可以不是菲律宾的公民。考虑到您是出借每一位董事的股份,所以3个董事须是菲律宾居民;3个常驻董事可以为被提名人;文件将会由被提名人签字,受益人信托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未标明日期的)和辞去董事(未标明日期的)。
2.菲律宾有限责任公司秘书:须是菲律宾公民和居民。不可以同时兼董事和公司秘书或同时兼任董事和和公司财务主管。公司董事、股东、秘书的详情须提交公司注册便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