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代表机构设立说明文件
1.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2.设立登记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3.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4.变更登记第2-6项涉及外国(地区)企业的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5. 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6.提交的申请书与其他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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