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菲律宾《1991年外国投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外国在菲可设立的企业形式包括:
a.个人独资企业:由个人全部出资、独享收益并承担全部责任的企业形式,须向菲律宾贸工部申请设立。
b.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合伙人建立,具有区别于其合伙人的独立人格,在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申请设立,要求每名合伙人至少出资3000比索。
c.分公司:外国公司的延伸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可以在菲境内取的收入,注册时须向菲境内汇入USD20万美元资本。
d.代表处:代表母公司在菲境内从事信息发布、联络、促销、质量控制之类的活动,不在菲境内取的收入,注册时须向菲境内汇入USD3万美元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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