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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孵化器企业

2022-02-07 07:24:01  441次浏览 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孵化器应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借鉴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提升服务入孵团队、企业水平,充分满足创业团队和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降低创新成本,助力创业成功,形成“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有效发展模式,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认定管理。

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山东省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4.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原则上不少于3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40%以上;

7. 科技企业孵化器累计毕业达到10家以上。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为:

1.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云平台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向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

2.市科技局审核认定申请,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至省科技厅。

3. 省科技厅对推荐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 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予以认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强化专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高标准、的服务。

1.强化专业化服务团队建设,加强对双创扶持政策的宣传培训,帮助在孵企业了解、准确把握、充分运用创新创业政策。

2.建立或引入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服务、财务服务、政策咨询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和金融服务等专业机构,为入驻的企业和团队提供个性化定制的创业服务。

3. 为在孵企业建立公共研发技术平台、建设专业化中试基地,提高资源集聚度,加快在孵企业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 积极组织与金融机构开展交流对接活动,协调引进或联合社会力量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基金等投资基金,完善孵化器金融服务体系,提高投融资服务能力。

5. 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孵化器绩效评价工作,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分批次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孵化器管理服务情况、科技型企业和创业团队培育成效等内容。评价结果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绩效评价结果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奖励,优先推荐申报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备案国家众创空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取消其备案或认定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省级孵化器备案或认定申请。

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管理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或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2个月内向所在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审核并实地审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经备案或认定的孵化器应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年报数据,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填报年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连续2年未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孵化器的各项扶持政策,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强对孵化器的动态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孵化器管理服务水平。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科技企业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累计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权融资等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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