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5.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等。
6.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防护装置。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80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40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
(3)教练车的技术状况应符合GB7258、GB18565的技术要求,达到JT/T198中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
7.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教学场地应当具备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人车隔离设施、行人通道和消防设施设备等条件。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