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专营业务的企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正常记录,并按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形式和时间提交有关记录文件: (一)每日在每条线路上所使用的公共大巴数量和载客量; (二)每日在每条线路上公共大巴行驶的平均次数和里程; (三)每日在每条线路上的收入; (四)每日在每条线路上由于车祸、机器故障及车辆人员短缺而造成的损失; (五)车辆的维修情况。
市政府组织成立由市主管部门和规划、计划、财政、审计、公安交管、物价、住宅等部门和专营企业的有关专家、人员以及市劳动模范、文明市民的代表组成的公共大巴专营监管委员会,加强政府、社会和乘客对公共大巴专营的监管与沟通,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公共大巴专营权的授予和撤销、以招标形式授予特定线路专营权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协调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涉及多部门的重大管理事项; (三)听取市主管部门提交的专营权中期评价报告; (四)不定期组织听取专营企业和社会对专营线路服务的意见; (五)为改善城市公共大巴服务条件和环境向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
出口 (1)车长小于6m的客车,在乘坐区的两侧应具有紧急时乘客易于逃生或救援的侧窗。 (2)车长不小于6m 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供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门或窗。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应设置车顶出口。卧铺客车的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使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它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出口的数量、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长途客车是指一种为城市间旅客运输而设计和装备的“客车”。主要用于城市之间或地区之间载运乘客及其行李物品,因运距较长,故舒适性好。车内仅设坐席,没有乘客站立的位置,但可在通道内设置活动座椅或载运短途站立的乘客,以增加载客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