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架构中只有离岸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核准?
答:一般情况下,离岸公司如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的公司由于不能被认可为终用于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持续经营的所在地,因此不能作为境外企业(终目的地),只能作为路径企业在架构中存在。
境内企业在香港成立分公司有何注意事项?
答: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X部,境内企业在香港成立的分公司,被称为非香港公司。其中对于名称的规定为“法团名称(corporate name)就注册非香港公司而言,指该公司在公司登记册内注册所用的本土名称或本土名称的译名”。而境内企业在办理境外机构备案时,由于商务委员会系统录入时要求境外机构中文名称一定要有分公司、营业部、代表处类似字样(英文名称没有限制要求),且境外机构名称须与本土名称或其译名一致。因此,建议在香港分公司注册时使用本土名称的英文译名进行注册,以便境外机构申请书中的报备英文名称与境外机构的实际名称相符合。
境外注册、税收等不同(以香港为例)注册及税收等香港子公司 香港代表处香港分公司设立及维护费用较高 较低 较低与母公司的法律 独立法人实同一法人实体同一法人实体关系核算和纳税形式 独立核算并独立其财务和责任由母公司其财务和责任由母公司 申报纳税 承担承担可享受税收优惠 优惠政策不能享受当地优惠政策不能享受当地优惠政策只联系业务,一般不单业务开展形式直接开展业务独与客户形成直接的合直接开展业务同关系。
“境外再投资”定义:ODI主体“通过其境外控制的主体(设立时已完成备案/核准手续)开展境外再投资”。具体情形如下: ? 核准项目:投资敏感类项目; ? 备案项目:投资非敏感类项目:ODI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注意:如果为ODI主体境外已控制的企业的自行盈利部分(即ODI备案/核准的投资款以外的营业收入)的资金再投资的,不属于境外再投资备案范畴,不需要再投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