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8月4日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限制境内企业开展与国家和平发展外交方针、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以及宏观调控政策不符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二)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
(五)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标准的境外投资其中,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