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纽约州已批准一项法案,以管制儿童产品中的有毒化学品。 该法案将于2020年3月1日生效,其条款将分阶段实施。
2020年2月2日,美国纽约州州长签署了A6296A号法案(配套法案S501-B),要求各大制造商(包括进口商和初级国内经销商)在其儿童产品中使用危险化学品(DC)和关注化学品(CoCs)超过可行定量限(PQL)的情况下,披露其产品含有受管控的化学品的相关信息。 该法案还禁止从2023年开始使用含有特定DC的儿童产品。已签署的法案“旨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涉及儿童产品中有毒化学品管理的法案”(该法案)增加了第IX章“儿童产品中的有毒化学品”符合《环境保护法》第37条。
根据新法律的定义,制造商和儿童产品具有以下含义:
1.制造商—制造儿童产品或在儿童产品上贴有品牌名称的人。 对于进口产品,“制造商”包括儿童产品的进口商或初级国内经销商,前提是当前生产或组装儿童产品的人或在儿童产品上贴有品牌名称的人不在美国境内。
2.儿童产品—主要为12岁及以下儿童设计,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例如服装、婴儿用品、床上用品、汽车座椅、儿童护理用品、家居产品、家具、珠宝、新奇产品、个人护理用品,学习用品和玩具。
尤其注意的是,新法律包含以下重要规定:
- 指示纽约州环境保护部(NYSDEC)实施该法案的规则和条例
- 初列出的103种CoC清单
- 初列出的9种DC清单
- CoC和DC的清单将于2020年8月28日(2020年3月1日之后的180天)之前在NYSDEC网站上发布,并定期进行审核
- 将DC添加到列表中后的12个月内,对含有DC或COC达到可行定量限(PQL)的儿童产品的报告要求
- 收费要求和报告豁免
- 在NYSDEC网站上向消费者公布包含CoC和DC的儿童产品
- 含有DC的儿童产品的制造商应将此类化学品的存在通知下游用户,并提供其毒性信息
- 从202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包含以下DC的儿童产品*:
- 石棉
- 苯
- 甲醛(纺织品除外)
- 有机卤素阻燃剂
- 磷酸三(1,3-二氯-2-丙基)酯
- 将DC添加到列表中的三年后,将禁止使用包含DC的儿童产品*
*豁免:a)仅基于含有封闭式电池或封闭式电子组件的儿童产品,b)联邦法律对儿童产品的州法规监管拥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