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年限达到《汽车报废标准》第二条规定的汽车(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除外),车主要求继续使用的,要从严掌握。对车况良好,经检验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1997)各项规定的,市(地)公安交管部门可准予延缓报废。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事故车,一般是指存在结构性损伤的车辆。同时,泡水车、火烧车等也都属于特殊事故车这一类。所谓结构性损伤,是在当车辆发生碰撞或者损坏之后,会伤及车梁、车架等部位造成伤害,需要经过切割、焊接等才能进行修复的车,称为事故车。通俗点说,就是有内伤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