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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追索权
1.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1)实质条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形式条件
①在法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②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
【提示1】拒绝证明主要有:拒绝证书,退票理由书,承兑人、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银行直接在汇票上记载提示日期、拒绝事由、拒绝日期并盖章,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死亡证明,失踪证明书等。
【提示2】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的,将丧失对一般前手的追索权,但仍可向出票人、承兑人(如果有)行使追索权。
2.确定追索对象(被追索人)
(1)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2019年、2014年、2013年简答题)
【提示1】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只有按照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的,才能列为被追索人;如果该当事人依法享有特定的抗辩权(对物抗辩或对人抗辩),则持票人不应将其列为被追索人。
【提示2】银行能否作为追索对象,要区分具体的情况来看:
①银行汇票、本票的出票银行是“出票人”,持票人被拒绝付款后,仍然可以向出票银行进行追索。
②银行承兑汇票上的银行,能否列为追索对象关键看票据是否已经承兑,如果该银行已经承兑,则直接可以称为承兑银行,如果尚未承兑则只能称为付款银行;如果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承兑的,银行不得列为追索对象,因为此时的银行尚未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已经承兑的,可以将该承兑银行列为追索对象。
③支票上的付款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往往是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由于我国的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无须承兑,因此支票上的银行并非支票上的债务人,银行拒绝支付票款的,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前手、保证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将付款银行列为追索对象。④商业承兑汇票中,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并非汇票上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追索对象,持票人应直接将承兑人列为追索对象(当然,也可以依法向该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前手、保证人进行追索)。
(2)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3.确定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2019年简答题)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