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路过桥费电子抵扣进项及开具
(一)抵扣进项税额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信息,申报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相关栏次。
2019年1月1日后,取得高速公路、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不再是抵扣进项税额凭证,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上注明的金额÷〔1+5%)×5%
【备注】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口径(私车公用),个人的车的ETC可以开具单位抬头的电子,私车公用期间的过路过桥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和税前扣除。
(二)通行费电子查询
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查询。
(三)通行费电子开具规则
1.通行费电子分为以下两种: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以下称征税)。
(2)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以下称不征税)。
2.ETC后付费客户和用户卡客户索取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
3.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或者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在充值后索取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工商代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工商代理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4.未办理ETC卡或用户卡的现金客工商代理户,暂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5.客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第10个自然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起,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
6.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对应的通行明细清单留存备查。
(四)绑卡流程:1、登录票根网();2、点击进入【我的ETC】页面;3、点击右上角【添加ETC卡/用户卡】进入绑卡页面;4、选择ETC卡发行省份;5、选择卡片类型【个人卡】或【单位卡】,填写校验信息(按照提示输入在发行方办理ETC卡时预留的信息);无锡言谨会计事务办理无锡公司注册,无锡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详情咨询。小规模低至一个月228一般纳税人低至一个月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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