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不含低速汽车、摩托车),因其张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而得名。自己车辆是否属于此次黄标车淘汰范围,可登录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市商务局官方网站查询。
政供养的社会组织的黄标车,符合条件的均列入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必须是2015年4月17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
●对于有明确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必须是提前1年以上
●对于无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根据车辆类型和注册登记年限,享受补贴
●2014年公告车辆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车辆交售给我市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2015年公告车辆需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将车辆交售给我市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办理黄标车淘汰及补贴流程
●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需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将机动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报废手续,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车主填写并提交《洛阳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资金申报表》及车主的相关材料,到各县(市)区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申请
●各县(市)区联合服务窗口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