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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借名买房纠纷律师广州擅长打房产官司律师

2019-08-28 07:03:01  691次浏览 次浏览
价 格: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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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案情简介:房屋所有权是归名义**人还是实际**人所有

刘某称:二人于2001年6月15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分居。现双方感情已破裂,诉请离婚;坐落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绥中楼底商(建筑面积128.06平方米)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其余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二人各负担一半诉讼费。张某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坐落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绥中楼底商(建筑面积128.06平方米)实际出资人系张某,应为其个人婚前财产;婚后财产合理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要求过错一方损害赔偿;诉讼费用由刘某负担。

法院判决:应当归张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与张某于1996年初相识,1998年10月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6月15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4年8月,双方因相互猜疑产生矛盾分居生活,经济独立。同年11月18日,被告指认刘某与他人于某小区非法同居并致冲突,此后双方又因故陆续发生多起纠纷且双方亲属参与其中,导致二人之间矛盾升级。2005年11月3日,刘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起初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又认为感情确已破裂表示同意离婚。双方主要在财产分割方面存在争议,主要争议焦点为坐落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绥中楼底商(建筑面积128.06平方米)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该房屋已于2005年11月拆迁。为此,刘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1)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系刘某,颁证时间为2001年9月5日;(2)财政收据(原件),载明刘某于2001年4月26日交纳拍卖绥中土产(部分)款***45万元,其中交款人一栏签署韩怀德(拍卖师)名字;(3)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原件)、契税完税证(原件),载明刘某于2001年9月5日交纳房屋过户手续费及契税9880元;(4)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载明房屋拍卖成交时间为2001年3月22日,拍卖成交价款***45万元,买受人刘某。法院综合上述证据认定:2001年3月22日,张某以竞拍主体身份出价52万元拍得坐落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绥中楼128.06平方米底商,后认为出价过高遂与郭丹(刘某之母)一起找到土产公司协商,后以45万元成交,但因不符合拍卖规则,买受人不能再写张某名字,故经张某同意,房屋买受人写在刘某名下;2001年4月26日,以刘某名义交纳的房屋拍卖款项系刘某从张某账户取款11.7万元、刘某之母郭丹从张某账户取款38.5万元支付的购房款,即均用张某本人婚前个人钱款支付的购房款,故张某为实际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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