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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熟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工作人员经验丰富

    2024-12-23 03:14:01 19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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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用票据,少发货币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无论是采取预付款方式还是应收款方式,只要资金支付形式一旦生成,即会产生相应的资金成本,只是资金成本的承担者不同而已;

    若要真正降低交易双方的资金成本,唯有引入信用交易,由此需要寻求合适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机制,将货币资金交易转换为信用交易。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缺失是造成企业应收账款奇高的原因之一,因此,解决企业应收账款问题,需要确立信用工具,建设信用环境。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长时间为六个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我们必须计算离到期日还有多长时间,因为这与成本有关,货币是有时间价值的,我们和客户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时也是要计算资金成本(贴息),所以到期时间不一样,结算的贴息不一样;另外一个原因,我们经常需要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但银行对贴现票据是有一些内部的规定,比如很多银行对到期日不满一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受理贴现,还有些银行对低于某金额的票据也不予贴现受理,所以企业如果急需要资金,对不满一个月或金额较小的票据,接收时这些因素必须要考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提示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持票人为承兑提示的期间,根据汇票记载不同形式付款日期的情况,法律规定的承兑提示期限也不相同,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期限内进行,否则不发生提示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39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自汇票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持票人可以在这个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票据行为是指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做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是以行为人的签名作为必要条件,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以及辨别行为人的真伪,凡在票据上签名者,均应对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和保证,“出票”是票据的基本行为,也称“主要票据行为”,它是创造票据的行为,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均以开出票据而产生,“背书”是背书人与其他票据债务人连带负担债务责任的行为,“承兑”是票据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偿付的行为,“参加承诺”是参加承兑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偿付的行为,“保证”是票据保证人发生保证债务的法律行为,因而均属票据的附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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