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或违反消防技术规定从事灭火器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进行查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罚款。对已取得灭火器维修的单位,一经发现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以及擅自分包、转卖灭火器维修合格标识或者异地开展维修业务的,及时予以查处。同时,各地公安消防机构加强对使用领域灭火器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质量有异议的灭火器可抽取样品送法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一经检验不合格,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在用的灭火器性能可靠。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维修业务。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登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
送修灭火器中生育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密性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