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资质申报目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以及二级以下资质申报条件为:
(一)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取得三级资质1年以上;
4、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1、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12、原有国有和集体企业已完成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
(二)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8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取得四级资质1年以上;
4、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11、原有国有和集体企业已完成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
(三)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4、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6、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9、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四)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注册资本中无国有和集体资本;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6、企业名称须符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发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
申请延长资质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