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成本法下,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收到利润(行业会计制度)或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时,投资企业按实际收到的利润或应当收到的现金股利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在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取得税后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其所占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反之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被投资单位实际支付利润,投资企业应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时,分得属于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累积净利润的部分即分得清算性股利,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核算时,收到的股利亦应视为清算性股利,冲减采用成本法核算后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